(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文平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被告李功良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平,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李功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38号原告张文平,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委托代理人李青,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法定代表人王顺绪,董事长。被告李功良,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平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被告李功良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平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张文平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