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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崔某某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和财产在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屯区,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此案委托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焦桂香二〇一三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