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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梁俊涛与张培林、谢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俊涛,张培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梁俊涛,男,汉族,合阳县和家庄镇,农民。被告张培林,男,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俊涛诉被告张培林、谢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俊涛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俊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俊涛撤回对被告张培林的起诉。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