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江九商初字第54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叶晨阳。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的斯公司)为与被告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森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澄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的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德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的斯公司诉称,2011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保养1台电梯,服务期限自2011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合同总金额为22000元,每6个月为一周期支付。除首期款外,以后各期保养费均在各付款周期的首月结束前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支付除首期款外的其余三期保养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均未果。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梯保养费16500元、违约金11682元(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止止);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德森公司未作答辩。对于诉称的事实,原告奥的斯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2、电梯保养清单和电梯年检报告,以证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对电梯进行正常保养维护。被告安德森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1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维修保养1台电梯,服务期限两年,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每年保养费11000元,两年合计22000元。付款周期为6个月,分四期付款,首期款为5500元应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支付,以后各期保养费均在各付款周期的首月结束前支付。若被告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到期日起每日按逾期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除支付了首期保养维修款外,其余三期保养费维修费均未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应按约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作适当调整。本院认为,以每日千分之一计算逾期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电梯维修保养费人民币16500元;二、被告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841元(计算至2013年3月20日,此后按未付款每日千分之一另计);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22341元,被告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10元,合计人民币562.5元,由被告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安德森物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沈 澄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俞爱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