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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胡某甲。被告何某。原告胡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廷杰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琳担任记录,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原大庸市永定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1994年农历7月2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不顾家,经常赌博,生活不检点,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原告胡某甲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2005年9月至11月被告的电话记录,拟证明被告与陕西省汉中市一个男人关系暧昧的事实;2、2012年被告的QQ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与一男子网名为“飘忽的云”关系暧昧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何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电话记录、聊天记录不能证实被告与他人关系暧昧。被告何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何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在原大庸市永定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胡某乙,1994年农历7月2日出生,现在湖南省株洲市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读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打麻将赌博,两人经常发生争吵,有时还发生打架。2012年9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双方有一定的了解,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被告有时打麻将赌博,两人发生争吵,有时还发生打架,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在今后的夫妻生活中被告改正缺点,双方多一些交流和沟通,相互谅解和相互包容,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可能的。因此原告胡某甲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廷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