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志红与孟迎春、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6-2号本院2013年5月27日对原告张志红与被告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孟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亳民一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中,日期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在原冻结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分别对冻结安徽淮化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涡阳县金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涡阳县支行20xxxxx0x1账户“期限延长到2013年9月3日”变更为“期限延长从2013年6月3日起至2013年9月2日止”,对在徽商银行淮南泉山支行的60×××52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泉山支行17×××71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朝阳支行12×××91账户“期限延长到2013年9月4日”变更为“期限延长从2013年6月4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