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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行局与马季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马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董嘉海,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马季,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城镇管理综合执行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规划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不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9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王天峰审判员  宋 静审判员  路 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