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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民初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乾民初字第00676号原告金某某,女。被告高某某,男。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皓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1989年经人介绍订立婚约,1993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并进行了结婚登记。1998年11月29日生一子,现在乾县二中就读。婚后被告经常赌博,对她多次实施家庭暴力。2012年腊月23日,被告为要钱赌博揪着她的头发再次殴打她,把孩子的书全部烧着,并声称要烧房。2013年正月初一被告借500元打麻将,一下午输了8000元。多年来,她希望被告能有所改变,但被告不了解她的苦衷,仍然一味打麻将拒绝外出打工。至此她已彻底绝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抚养问题依法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他并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没有打过原告,平时在家里就没让原告受过委屈,但他们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小吵小闹确实发生过。他有打麻将的毛病,但他今后一定会改��况且孩子正在读高中,家里的担子还要他承担,他与原告的感情还没有破裂,因此他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3年12月依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1998年11月29日生一子,现在乾县二中就读。2013年农历二月初二原告因被告打麻将离家出走。2013年4月1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4米全封闭式砖混结构平方一座拐厨房、蹦蹦车一辆、125摩托车一辆、电视机、碟机各一台、打药机一台、制作豆腐脑设备一套。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活小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无充足的事实证据支持其诉讼主张,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皓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