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仪商破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还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大兵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仪商破字第0001-3号申请人杜大兵。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申请人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3年元月8日,经债权人杜大兵申请,本院作出(2010)仪商破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在重整期间,2013年4月12日至5月19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分别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13年5月21日,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对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分组表决通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批准对扬州美洋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二、终止重整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玥审判员 余雷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