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锡民一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8-01-08
案件名称
贾兰与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锡林郭勒盟烟草公司镶黄旗卷烟营销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兰,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锡林郭勒盟烟草公司镶黄旗卷烟营销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锡民一初字第1231号原告贾兰,女,汉族,1969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敏,锡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广宙,男,汉族,1967年7月10日出生,系原告贾兰丈夫。被告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王建胜,职务局长。被告锡林郭勒盟烟草公司镶黄旗卷烟营销部。负责人赵胜利,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查干,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盛,男,系锡盟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原告贾兰诉被告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锡林郭勒盟烟草公司镶黄旗卷烟营销部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兰及委托代理人田敏、贾广宙、被告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锡林郭勒盟烟草公司镶黄旗卷烟营销部赵胜利及委托代理人查干、李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兰诉称,原告于1997年6月3日由镶黄旗运输公司正式调入镶黄旗烟草公司。1997年11月26日该公司为该职工均已缴纳养老保险。2002年由于该公司经营管理不善被迫重组,该公司不给原告安排具体工作岗位,也不给原告按时发放工资。镶黄旗烟草公司在2006年正式上划时却并没有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一直向被告和镶黄旗政府反映原告的工作遭遇和情况,但并没有解决实际问题。2011年原告向锡林郭勒盟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该中心律师给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在”锡林郭勒盟烟草专卖局复函”中明确认可原告的请求属于上划前遗留问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2年8月26日向锡林郭勒盟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但该仲裁委员会却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锡劳人仲(2012)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此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贾兰于1997年6月至1999年10月在原镶黄旗烟草专卖公司第三批发部工作,并在1997年11月该公司参加养老金的职工名单有原告贾兰的名字,双方虽然未签订合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可以确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镶政发(2006)163号文件,关于同意镶黄旗烟草专卖局镶黄旗烟草公司上划归口管理批复,......,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镶黄旗烟草专卖局、镶黄旗烟草公司上划归口管理。企业现有人员,原则上凡与本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合法有效劳动合同的职工均予以上划,就业局安置的特困40、50编外聘用工应继续聘用,............。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本案是企业上划过程中,涉及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等起决定性因素,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兰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乌日娜审 判 员 刘雪松人民陪审员 关 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