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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安某与武安市武安镇宏业三轮摩托车经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武安市武安镇宏业三轮摩托车经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马头分所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安某。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宏业三轮摩托车经销部,住所地:武安市冀南摩托车大世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286号东升饭店二楼。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马头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宏业三轮摩托车经销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人民路营销服务部、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马头分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傅永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