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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涧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纪民与赵国巍、何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民,赵国巍,何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纪民,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赵国巍,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被执行人何秋娟,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王纪民申请执行赵国巍、何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2)涧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海审判员 :张志红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建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