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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罗建丰、缪志毅与李兴波、杨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丰,缪志毅,李兴波,杨兵,梁天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原告罗建丰,女,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原告缪志毅,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绍军,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霄,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波,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杨兵,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被告梁天眉,女,满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建丰、缪志毅诉被告李兴波、杨兵、梁天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在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建丰、缪志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启洪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