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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吕佰泉与刘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佰泉,刘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吕佰泉。被告:刘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佰泉与被告刘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0元,由原告吕佰泉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