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吕佰泉与刘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佰泉,刘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低商初字第106号原告:吕佰泉。被告:刘兰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佰泉与被告刘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0元,由原告吕佰泉负担。审 判 员 叶科技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