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汉阳、苏丹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汉阳。被执行人苏丹桂。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汉阳、苏丹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汉阳、苏丹桂自觉履行了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29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