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丹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653号原告绵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益,公司员工。被告刘丹,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高新区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为2350元,由原告绵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晓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