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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09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友与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0915号原告张友,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宪合,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吕如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波,陕西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丹丹,陕西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友与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宪合、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波、���丹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友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1日进入陕西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属于设计师。2011年5月,原告被调至被告处任职,一直到2012年8月。原告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7052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只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的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624元。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劳动关系不再被告处,不存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事,原告被借调到被告处,被告已为原告办理缴纳了养老保险。原告的劳动关系依然在原单位,故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请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原告应聘入���陕西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岗位属于设计师。当年年底,陕西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通知并征询原告是否同意到被告所在地工作,之后原告不间断在被告处上班。2011年4月25日,被告与陕西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借调协议,约定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借调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借调期间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代扣原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次月起,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并接受被告考勤,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同年8月3日,原告因个人原因向被告提出离职申请,当月16日,原告办理了离职手续。后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其补缴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的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624元。2013年4月1日,西安市临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劳仲决字(2012)第117号裁决书,原告不服于2013年4月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的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62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临劳仲决字(2012)第117号裁决书、招聘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卡收支明细单、入店离店表、调查笔录、借调协议等证据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应聘入职陕西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与陕西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建立起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借调原告工作,为原告支付工资并缴纳了养老保险。但被告与陕西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借调协议约定:被告应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保费用、代扣原告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办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的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因原告是被告借调的员工,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故其要求被告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内为原告张友按照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标准补缴自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医疗、失业、工伤与生育等社会保险费,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缴费部分,张友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二、驳回原告张友要求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支付其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被告陕西华清爱琴海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艳代理审判员  张小婷代理审判员  刘 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桥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