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萧民一初字第0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想杰与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刘想杰,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1407号原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萧县。法定代表人:蒋勤祥,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泉生,萧县刘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想杰,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印岚,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李栋森,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凤玲,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想杰、商丘市飞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县通翔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