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寿少俊与魏利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少俊,魏利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127号原告:寿少俊。委托代理人:李愚玲。被告:魏利苗。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马悦铨、黄冰。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少俊与被告魏利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魏利苗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已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立案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