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连伟立与胡永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伟立,胡永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连伟立,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蒋口乡。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永超,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连伟立因与被告胡永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伟立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磊、被告胡永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十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伟立诉称,2011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砖混结构的多层住宅楼一幢,承包方式为:被告提供材料,原告组织施工,工程费按实际施工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算。付款方式为:开工施工人员入场,付生活费5000元,每层付80%,内外粉、地砖完成结账,下留3%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该建筑物东西21.8米、南北14.5米,共计8层。工程完工后,下剩工程费5万元,被告不予支付。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胡永超给付下欠原告连伟立工程款50000元。被告胡永超辩称,原告所诉欠款50000元不属实。一是施工面积计算方式不符合建筑规范,阳台工程量应按一半面积计算;二是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返工,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846元,应从工程款扣除;三是原告为被告垫付地砖及厨卫墙砖粘贴工程款23397元及水电工程款11100元,应从工程款扣除;四是原告连伟立违反合同约定,避雷针未完工,原告无权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为此,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是否完成全部工程量;阳台的工程费应如何计算;原告连伟立要求被告胡永超给付工程款5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连伟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以清包的方式承包被告的工程,以每平方米120元计算工程量。因被告未办理建筑规划等手续,综合执法局要求停工,工程超期责任在被告。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施工一平方按120元计算。被告胡永超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认证,被告胡永超对原告连伟立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当庭确认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7月17日,原告连伟立(称作乙方)与被告胡永超(称作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砖混结构多层住宅楼,双方约定承包方式:甲方提供材料,乙方承包工程,工程费每平方米120元。施工内容:基建挖土、主体工程及防热层建筑、内外粉、地砖及厨卫墙砖粘贴、避雷设施的安装、化粪池修建及机械架木、水、电、钢筋工的工程施工。付款方式:开工施工人员入场,付生活费5000元,每层付80%,内外粉、地砖完成结账,下留3%质保金,一年后付清。该工程已完工实际使用,工程量总数为2453.24平方米(21.8米×14.5米×7层+8层的127.02平方米+阳台5.16平方米×22个=2453.24平方米)。该工程包括22个阳台,每个阳台面积5.16平方米,依据有关建筑规范规定,建筑物的阳台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二分之一计算。被告胡永超已经给付原告连伟立工程款244219元,并为原告垫付地砖及厨卫墙砖粘贴工程款23397元及水电工程款11100元,实际下欠原告工程款8861.6元(2453.24平方米×120元/平方米-244219元-23397元-11100元-(5.16平方米/个×22个×120元/平方米÷2)=8861.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胡永超下欠原告连伟立工程款8861.6元,应如数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永超支付下欠原告连伟立工程款886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连伟立负担1000元,被告胡永超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常明文审判员 贾成宇审判员 尹雷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