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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950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红玲,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於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於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147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