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兴才、冯昌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召洪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才,冯昌芬,刘召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刘兴才,男,1950年11月19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冯昌芬,女,1953年10月17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刘召洪,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兴才、冯昌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召洪赡养纠纷(案号(2010)江安民初字第770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召洪外出务工不知去向,且在江安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兴才、冯昌芬也书面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标的款3600元,被执行人刘召洪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江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泽审判员 陈象桥审判员 成关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