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恢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2014恢执6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善平,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恢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陈善平。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三终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的存款、收入922474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