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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冯作记与王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赣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冯作记;王奎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冯作记,居民。被告王奎济,居民。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冯作记与被告王奎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作记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作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作记撤回对被告王奎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