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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徐燕霞与方文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霞,方文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徐燕霞。委托代理人胡瑞,成都市武侯区建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文勇。委托代理人陈晓蓉,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燕霞与被告方文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熔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燕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瑞、被告方文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燕霞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方若轩,现年4岁。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多次发生争吵,时至今日,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方若轩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4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承担一半;三、夫妻共同财产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16号3栋1单元801号房屋50%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方文勇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直很好,且有幼女需要抚养,被告方文勇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2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方若轩。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及双方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已生育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燕霞要求与被告方文勇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50元,由原告徐燕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熔成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