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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宁见德与熊子庆、公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见德,熊子庆,公丕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宁见德,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凤宝,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子庆,农民。被告公丕来,成年,农民。原告宁见德诉被告熊子庆、公丕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见德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见德诉称,2012年2月27日,被告熊子庆、公丕来为了经营生意,向我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此款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熊子庆、公丕来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3年5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二被告欠原告现金,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子庆、公丕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宁见德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熊子庆、公丕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成轲审 判 员  龚敬标人民陪审员  李凤修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焕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