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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周云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泸高速TJ合同段E5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泸高速TJ合同段E5项目经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周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泸高速TJ合同段E5项目经理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泸高速TJ合同段E5项目经理部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泸高速TJ合同段E5项目经理部的存款104900元。代理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