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民小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小字第135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被告吴丽华,女,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富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