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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丽与吴涛、陈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吴涛,陈大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杨丽,女,生于1985年10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德荣,岳池县坪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涛,男,汉族,生于1984年9月20日,农村居民。被告陈大芬,女,生于1984年2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与被告吴涛、陈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杨丽负担。审 判 长  青 勇审 判 员  梅才斌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