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岳某甲、岳某乙等与王某、张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王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217号原告岳某甲。原告岳某乙。法定代理人岳某甲。原告岳某丙。法定代理人岳某甲。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青,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与被告王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以无法提供被告王某、张某甲、张某乙详细居住地址为由,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某甲、岳某乙、岳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920元,退还原告8000元。审 判 长 丁素巧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天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