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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丁义华与徐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义华,徐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彦军。委托代理人施曦辉。上诉人丁义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义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义华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义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上诉人丁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