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8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丁义华与徐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义华,徐彦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彦军。委托代理人施曦辉。上诉人丁义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义华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义华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义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上诉人丁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玮代理审判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卢 丽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