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优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政东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民事判决书107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优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0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优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政东。委托代理人李昱,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优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政东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龙劳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首先在于陈政东与优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陈政东在原审时提供了入职申请表、录音资料、工作视频、交接班记录、短信通知等证据,以此主张与优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优业公司一审未出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放弃举证、答辩的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陈政东提供的上述证据,认定陈政东与优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支付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优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陈政东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及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信陈政东关于约定的每月工资2,000元、奖金500元、每天实际工作12小时、无休息日及2012年6月及9月实发工资的主张,并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确认优业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陈政东加班工资5,756.47元的事实。原审结合陈政东的主张,判决优业公司支付陈政东加班工资差额5,5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优业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该加班工资差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因优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无需支付陈政东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因优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审法院采信陈政东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并无不当。优业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陈政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优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优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钟 旭 峰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