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明环与程二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154号原告王某。被告程某。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书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七、八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生育子女,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另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小产权房一套价值玖万叁仟元整(93000元),现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板浦镇苏光中学墙北某室,该房价值93000元,该房归被告所有,被告应给付原告465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结婚时间不长,还在磨合阶段,难免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矛盾。我认为还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七、八月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庆附:上诉须知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