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951号原告于某,农村居民。被告李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满文杰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