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51号原告:金某某,女,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储成宇,安徽金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