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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山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晓飞与毛冰、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飞,毛冰,姜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414号原告李晓飞。委托代理人满洪波,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燕枝,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毛冰。被告姜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飞与被告毛冰、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飞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李晓飞负担。审判员  宋霄燕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扬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