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叠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雪梅、胡卫中等与匡向荣、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叠民初字第142号原告赵雪梅。原告胡卫中。被告匡向荣。被告蒋小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雪梅、胡卫中诉被告匡向荣、蒋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雪梅、胡卫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赵雪梅、胡卫中负担;本院退回原告赵雪梅、胡卫中1450元。审判长陈远璐代理审判员陈国先人民陪审员粟喜发二〇���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陆慧峥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