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祖书才与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书才,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118-3号申请执行人祖书才,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芜湖博智中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鸠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德雨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