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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百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成工贸有限公司,西安万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679号原告陕西百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2号凯莱实业有限公司院内二楼。注册号610000100216035。法定代表人王祥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军鹏,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丽娜,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乡商业街粮店后院。注册号610100100059846。法定代表人吴建中。原告陕西百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万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军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起其向被告供应纸张,至2012年8月14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欠付货款70805.67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货款4万元,下欠货款30805.67元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0805.67元,承担违约金4528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10月17日起,原告向被告供应纸张。2011年11月2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350克光芒白卡1120*860”25吨,每吨6900元,共计17.25万元,原告应于2011年12月5日开始交货,货款分期支付,应于2012年2月底前结清,结算数据以实际发货数量为准,若被告不能按期付款,应按未付款额的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2012年8月14日,被告出具对账单一份,载明自2011年10月17日至2012年7月20日,原告供货金额为383805.67元,被告共计支付货款313000元,尚欠70805.67元未付。2012年9月6日,被告支付货款1.5万元,2012年11月22日,被告支付货款2.5万元,尚欠货款30805.67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自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4月16日,被告逾期付款产生违约金4528元。上述事实,有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账单、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久拖不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30805.67元,承担违约金4528元,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万景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百成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0805.67元,承担违约金45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辉审 判 员 赵 新代理审判员 相 帆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