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方明春与周尉、殷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春,周尉,殷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李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方明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录,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刚,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尉,男,汉族。被告殷晓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明春与被告周尉、被告殷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述,被告“殷晓丽”应为顾晓丽,原告起诉被告名称错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不准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明春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7846元(原告已预交),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