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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行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兴福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兴福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漳州市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芗行初字第28号原告漳州市兴福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再发,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伟华,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晓明,男,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平,大队长。原告漳州市兴福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市芗城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管理(消防)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漳州市兴福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兴福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兴福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林 燕人民陪审员  柳银卿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舒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