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法人注册号:44011500001**。法定代表人: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大亚湾澳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18**。法定代表人: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广东**(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广东**(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41300000063**。法��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林**,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7.5元,由原告增城市**燃油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235元,予以退回1617.5元。审判长 钟新宏审判员 李森洪审判员 谢学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