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宗列申请宣告熊珍兰死亡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宗烈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王宗烈,男,1957年6月1日出生。申请人王宗烈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熊珍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宗烈诉称,熊珍兰,女,1939年12月4日出生,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王宗烈申请宣告熊珍兰死亡。经查:申请人王宗烈与被申请人熊珍兰系母子关系。熊珍兰,女,193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原芜湖裕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于2006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已满四年。上述事实由芜湖市公安局凤凰山派出所、芜湖市镜湖区凤凰山社区居民委员会、芜湖裕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中心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2007年6月5日申请人在芜湖大江晚报刊登寻人启事,证明寻找被申请人熊珍兰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2年5月17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熊珍兰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熊珍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熊珍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寻找熊珍兰的公告期限已届满,熊珍兰至今依然下落不明,依法应当宣告其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熊珍兰死亡。本判决为审终判决。审判长 汪 丽审判员 窦衔庆审判员 常荣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佳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