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2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其案款6103.0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现住址不详,经电话询问被执行人李某某称其在广东做生意,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