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邻里中心商业房41号。法定代表人:袁彩珠,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达,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志华的起诉。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