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与富平县庄里镇人民政府、富平县环保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富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法定代表人许某,任厂长。被告富平县庄里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蒲某,任镇长。被告富平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雷某,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诉富平县庄里镇政府、富平县环保局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因意识到认识错误,自愿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平县庄里镇庄南第二白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雷艳丽审判员 任五奎审判员 李先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