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施金水与俞闻明、戴利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水,俞闻明,戴利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379号原告施金水。委托代理人谢佳红、冯季红。被告俞闻明。被告戴利文。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水诉被告俞闻明、戴利文合伙协议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施金水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俞闻明、戴利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金水撤回对俞闻明、戴利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施金水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栎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