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255-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法定代表人丁秀芝,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国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被执行人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与被执行人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永恒建筑设备厂支付88815.2元,其中碗口架管折价款7088.9元、租赁费74744.9元,及以81833.8元为本金的加倍利息(时间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3818.9元,诉讼费3162.5元,合计88815.2元,其中法院已扣划67947元,剩余20868.2元已履行。现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43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