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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民初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杜扣祥与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扣祥,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126号原告杜扣祥。委托代理人朱玉明。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波。委托代理人朱学祥。委托代理人余海华。原告杜扣祥诉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扣祥撤回对被告江苏昱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杜扣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会谱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晓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