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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瑞安市谊华纺织有限公司等与瑞安市宏达毛纺厂、林金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瑞安市谊华纺织有限公司,蓝宝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温州松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瑞安市宏达毛纺厂,林金土,王玲玲,林建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825号原告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官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光棉,董事长。原告瑞安市谊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新陈西路263号。法定代表人潘安义,董事长。原告蓝宝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北堡村大南山。法定代表人孙宝同,总经理。原告温州松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新居村。法定代表人陈梅红,总经理。被告瑞安市宏达毛纺厂,住所地:瑞安市汀田镇繁里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金土,董事长。被告林金土。被告王玲玲。被告林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瑞安市谊华纺织有限公司、瑞安市蓝宝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温州松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宏达毛纺厂、林金土、王玲玲、林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瑞安市谊华纺织有限公司、瑞安市蓝宝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温州松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38元,由原告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瑞安市谊华纺织有限公司、瑞安市蓝宝无纺材料有限公司、温州松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温州亿佳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慧 微信公众号“”